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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謂的支付命令債權人 對債務人之請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例如新臺幣100萬元)、 代替物 (例如:上等蓬來白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例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 賠償 程序費用。 以支付命令的方法向債務人請求,相較通常 訴訟程序 更加簡便、迅速、省費,而且支付命令一旦確定,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可以善加利用。 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 聲請支付命令應具備文件.

  3. 文 / 黃育杉. 十三三個月內 支付命令 無法送達於債務人其效力如何?. 支付命令裁定後法院會同時郵寄給 債權人 及債務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規定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法院應速通知債權人」。. 通常情形支付命令必須已合法送達於 ...

  4. 如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那麼該支付命令即與訴訟上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此時 債權人 即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以這種方式取得 執行名義 ,不但快速、簡便,也節省費用,自己撰狀聲請其實並不困難,是常見的追償方式。 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由有 管轄權 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 故支付命令應向下列法院聲請: 1.債務人為 自然人 時: (1)原則上向債務人 住所 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故亦得向該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5. 答案是隨時! 只要對方欠錢不還即可以支付命令催促其還款縱使尚未發存證信函 」,仍可以直接聲請支付命令」。 當然如果債務尚未到期可別聲請支付命令」,否則會有鬧不完的糾紛處理原則上一般仍會先發存證信函」,再發支付命令」,如此一方面可先藉訴訟外方法解決債務問題另一方面,「存證信函尚可附於支付命令憑為核發支付命令 證據 。 而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心理就要有準備,將來可能會發展到訴訟,因為只要債務人一向法院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 視為 起訴或 聲請調解 。 二、「支付命令」的效力.

  6. 督促程序是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特別 訴訟程序 的一種。 依這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只要 債權人 的請求標的給付金錢或其他 代替物 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者」,都可以用書狀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同法第五百十一條所定書狀應記載的內容,只要求載明下列五點: 一、 當事人 及 法定代理 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 對待給付 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書狀中不用提出任何 證據 ,也不必對有關證據作任何說明,只要沒有同法第五百零九條所定的「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 為之者」的限制情形,法院就應該「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7. 若債務人於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的效力如 何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

  8. 支付命令是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時效中斷的事由之一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若因為支付命令撤回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 視為 不中斷就等於自始沒有提出請求過因此如果支付命令無法發揮督促的效果而有在支付命令撤回駁回或失效期間面臨時效期滿的問題債權人還是得考量以訴訟程序之請求為主要方法以免權益因而喪失。 支付命令遭法院駁回,該怎麼辦呢? 需視駁回情況而定,茲分述如下: 一、因違反專屬管轄規定,遭駁回者:應另行重新撰擬支付命令聲請 狀向專屬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二、因支付命令三個月無法送達於債務人而失效者,得另行重新依法 聲請,或依訴訟程序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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