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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如何發生效力?
支付命令需要什麼條件才能具備督促的效果?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嗎?
支付命令被駁回怎麼辦?
所謂的支付命令, 債權人 對債務人之請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例如:新臺幣100萬元)、可 代替物 (例如:上等蓬來白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例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 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 賠償 程序費用。 以支付命令的方法向債務人請求,相較通常 訴訟程序 更加簡便、迅速、省費,而且支付命令一旦確定,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可以善加利用。 支付命令的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 聲請支付命令應具備文件.
文 / 黃育杉. 十三、三個月內 支付命令 無法送達於債務人,其效力如何?. 支付命令裁定後,法院會同時郵寄給 債權人 及債務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規定「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法院應速通知債權人」。. 通常情形,支付命令必須〔已合法送達於 ...
如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那麼該支付命令即與訴訟上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此時 債權人 即可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 以這種方式取得 執行名義 ,不但快速、簡便,也節省費用,自己撰狀聲請其實並不困難,是常見的追償方式。 一、向何法院聲請(管轄法院)? (一)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由有 管轄權 的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 故支付命令應向下列法院聲請: 1.債務人為 自然人 時: (1)原則上向債務人 住所 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故亦得向該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
答案是隨時! 只要對方欠錢不還,即可以「支付命令」催促其還款,縱使尚未發「 存證信函 」,仍可以直接聲請「支付命令」。 當然,如果債務尚未到期,可別聲請「支付命令」,否則會有鬧不完的糾紛。 處理原則上,一般仍會先發「存證信函」,再發「支付命令」,如此,一方面可先藉訴訟外方法解決債務問題,另一方面,「存證信函」尚可附於「支付命令」後,憑為核發「支付命令」的 證據 。 而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心理就要有準備,將來可能會發展到訴訟,因為只要債務人一向法院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 視為 起訴或 聲請調解 。 二、「支付命令」的效力.
督促程序是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特別 訴訟程序 的一種。 依這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只要 債權人 的請求標的,是「給付金錢或其他 代替物 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者」,都可以用書狀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同法第五百十一條所定書狀應記載的內容,只要求載明下列五點: 一、 當事人 及 法定代理 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 對待給付 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書狀中不用提出任何 證據 ,也不必對有關證據作任何說明,只要沒有同法第五百零九條所定的「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 為之者」的限制情形,法院就應該「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若債務人於二十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的效力如 何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
支付命令是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時效中斷的事由之一,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若因為支付命令〔撤回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 視為 不中斷,就等於自始沒有提出請求過。 因此如果支付命令無法發揮督促的效果,而有在支付命令撤回、駁回或失效期間,面臨時效期滿的問題,債權人還是得考量以訴訟程序之請求為主要方法,以免權益因而喪失。 支付命令遭法院駁回,該怎麼辦呢? 需視駁回情況而定,茲分述如下: 一、因違反專屬管轄規定,遭駁回者:應另行重新撰擬支付命令聲請 狀向專屬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二、因支付命令三個月無法送達於債務人而失效者,得另行重新依法 聲請,或依訴訟程序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