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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2日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 提到,所謂的數位中介服務,泛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之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而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以服務態樣與規模區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
2022年9月7日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早上舉行第3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由於中介法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此次找來PTT、Dcard、巴哈姆特、臉書、LINE等網路平台業者與會,與會業者認為此法有許多技術與實務上無法做到的部分,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PTT非營利平台,草案要求大的商業平台應該要負擔特別義務,若PTT也被納管,根本不可能做到,將形同關站。 「巴毛律師」陳宇安也透過粉專點出,此項草案問題非常多。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數位中介服務法爭議事件 ,是指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有意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2022年8月18日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第三場公開說明會,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恐傷害 言論自由 [1] ,消息傳開後進而引發的爭議。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傷害言論自由之疑慮與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 類似。 [2] 沿革 [ 編輯]
綜上,為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資訊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以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爰擬具「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與法律適用。 (草案第一條) 二、本法管轄權範圍。 (草案第四條) 三、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自由之維護。 (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四、維護身心障礙者或弱勢團體平等近用數位中介服務之權益。 (草案第七條) 五、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善盡隱私保護及資通安全管理之責任。 (草案第八條) 六、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 (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七、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之揭露及指定境內代理人義務。 (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八、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配合提供使用者資料程序。
2022年8月25日 ·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2022年8月19日 · [新頭殼newtalk]...
2022年8月22日 ·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盼藉此課予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強化處理違法內容,打擊假訊息與認知作戰,但因規範對象定義不明、恐有箝制言論自由疑慮引發社會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