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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子祥過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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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13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 ...

  2. 被繼承人君於111年1 月7 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皆已成年,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身心障礙者。 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 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 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11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 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計算如下: (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元.

  3. 3509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扣除多少?. 更新日期:113-01-03.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 ...

  4.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

  5.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如該贈與標的為土地,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的時價為

  6.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 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用檢附遺產稅相關證明書。 (財政部83.2.24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

  7.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生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檢附相關文件自遺產稅額中扣除,例如:.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