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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資遣通報. 發布單位:就業安全課. 一、目的. 係為關懷及照顧被資遣員工提供職訓相關訊息輔導被資遣員工早日重返職場維持社會的穩定及促進經濟發展請雇主必須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二、法源依據.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三、適用對象.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混淆態樣一.

  3. 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其中「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 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依就服法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辦理資遣通報方式,可採「線上通報」或「書面通報」擇一辦理: 線上通報:可至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網站傳送辦理。

  4. 資遣通報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雇主依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但若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申辦流程. 1. 雇主於 資訊系統 登錄資遣員工資料並完成傳送後,即完成資遣通報作業。 2. 完成通報資料傳送後,系統將自動寄送本次通報資料登錄通知信至雇主所填報之電子信箱。 3.

  5. 辦理資遣通報方式可採線上通報書面通報擇一辦理: (1 ) 線上通報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網站傳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