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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至得否限制出境,應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

  2. 納稅義務. 公司於解散清算時有應行繳納之稅捐或罰鍰清算人應如何處理?. (0205) 更新日期:111-01-06. 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該條所稱之稅捐係指分配賸 ...

  3.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4. 1.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 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2.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如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

  5. 拾壹、營利事業之清、決算申報程序(共計6題).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未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會如何處理?. (2610) 更新日期:106-03-22.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 ...

  6. 採購免稅原料專區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 線上服務. 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書表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 交流園地. 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稅務機關 ...

  7.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未依限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會如何處理? (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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