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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但金融、保險公司從事營業行為之背書保證不適用. 本要點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1.客票貼現融資。 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目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肆、背書保證對象. 一、上市上櫃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2. 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股票承銷價格之訂定充分公開,提供正確之投資判斷,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使用財務資料訂定承銷價格時,應確實反映發行公司之經營情況並充. 分表達承銷價格之訂定過程。. 三、採用市場慣用之公式計算承銷 ...

  3.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以下簡稱併購)資訊. 揭露制度,提昇資訊公開之透明度及公平性,以維護股東權益,爰依「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第二條(併購案應依法令及本規範進行 ...

  4. 第二條.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 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百分之二. 十三以上,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 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 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 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四十元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5. (八)列明發行人最近六個月股價資料(附表三十四)及最近三 個月股價變化情形(含股價變化趨勢、平均漲跌幅度、及 與發行量加權平均股價指數之比較)。

  6.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網站重要必要揭露事項」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 │大項 │細項內容 ...

  7. 第一條. 關係人交易之查核應依本公報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充分而適切揭露關係人之關係及其交易乃受查者之責任。 第三條. 本公報所稱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定義,係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 報之規定。 第四條. 下列情況較易發生關係人交易: 1.缺乏可資運用之營運資金或信用額度。 2.管理階層有維持股價、獲取融資或其他之意圖。 3.預計盈餘偏高偏低。 4.企業之經營成果繫於少數之商品、客戶或交易事項。 5.已發生危機之產業。 6.產能過剩。 7.重大訴訟案件,特別是股東與公司間之訴訟。 8.有技術淘汰風險之高科技產業。 貳、查核程序. 第五條. 查明關係人是否存在,應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查核程序: 1.向受查者查詢所有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關係。 2.查閱股東名. 冊、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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