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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測試: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第 5 條.

  2.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

  3. 消防法施行細則 條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 且含. 或. 不含.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5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5.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 ...

  6.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 50568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 857723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 8876290 ...

  7. 2024年4月17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一條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8. 主旨: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目的及意旨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

  9.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3-01-22. 壹、修訂目的.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另為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明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等內容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 貳、修訂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修訂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應包括事項。 定明年度計畫應包括之事項,分析轄區內過往火災案例,針對火災風險較高場所、常見起火原因、常發生火災之時段及傳統節日 (如春節、元宵節、清明節及中秋節等),加強防火教育及宣導。 (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修正為「測試」。

  10. 消防法實行細則令 第7條修正條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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