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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法條.

  2.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 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 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善。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 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3.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34 條.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 35 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1 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 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4.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彰警消字第四八七六二號函。 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 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故經處罰鍰並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 停止其使用處分後,於下次複查仍未改善者,自當可再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 其使用處分。

  5. 第 37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7計算. 單位:公尺) H=h1+h2+17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二)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遠處. 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 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 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 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 (三)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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