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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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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 ...

    • 消防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 ...

  3.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英.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 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 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 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4.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09900123141 號令修 正公布 6、35、37 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09500186541 號令修正 公布 9 條文

  5. 第 六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5-1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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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