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8年4月12日 · 某補習班將教室租在某大樓裡大樓其他樓層是辦公室或住家因開設補習班的關係消防局會定期檢查發現公設的消防幫浦壞了需要維修但其他住戶認為這是補習班的問題不願意用公基金維修補習班可以用甚麼法律依據請大樓維修? 二、要件分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申報及改善的執行等事項均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二)公寓大廈為《消防法》所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同法第8條所規定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而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定期檢修,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2. 我覺得非常不合理因為社區的自來水管線都是經由浴室的公共管線通道到各樓層那是公共管線通道應該是管委會或6樓該處理請問該怎麼辦? 律師呂紹宏答: 如屬於專有部分之管線者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原則上,管線之維護維修費用,是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若屬於公共管線者,則原則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3. 一、案址室內裝修施工前,將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施工許可文件,俟領得許可文件後始進行施工。 工程施工期間並配合建管消防環保或勞安等機關之監督及檢查。 工程完竣後,將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並交付管理委員會影本1 份。 二、本人將自行約束施工廠商,於使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人員並應遵守管理委員會有關物料搬運、廢棄物清理、施工作息等規定。 三、室內裝修施工時,如有導致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或相鄰住戶之環境污損、管線阻塞、滲漏水、設施設備損壞等情事,本人應即時清理或修復,並負擔相對之損害賠償責任。 立具結書人(裝修戶)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連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 【全文轉載自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下稱本部為使直轄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落實執行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之查核及複查事項特訂定本原則本原則之適用對象及範圍為直轄市)、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及其轄管本法適用地區內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 三、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七.

  5. 如下端窗戶為全上推式開啟者,得設置固定式防墜格柵或防墜圍籬,其格柵間隔或圍籬最大拉寬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六至圖例八。 (三)外推式窗戶: 1. 得設置開啟停止之裝置,限制窗戶之開啟寬度小於十公分,詳圖例九至圖例十二。 2. 開啟寬度超過十公分者,得設置折疊固定式防墜格柵,其間隔不超過十公分,詳圖例十三至圖例十六。 三、設置於陽臺或露臺之防墜設施: (一)陽臺或露臺之欄桿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規定,其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且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 (二)陽臺或露臺之欄桿有立足點供兒童攀爬者,防墜圍籬應從陽臺底部施做。

  6.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用支應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 103.6.26營署建管字01030037010號 .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條第7款及第12款所明定,再按「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管理費用途如下: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為公寓大廈規約範本7條第2款第6目及第18條第2款第6目規定(該規約範本係供公寓大廈訂定規約之參考)。

  7. 準備出門上班時,遇地下停車場閘門發生故障,影響出入問題,導致當日上班遲到,並請公司開立遲到扣薪損失證明,向管委會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至今未得到回應。請問我能依據哪法規行文給管委會及主管機關報備?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