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消防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2. 第 1 條 本細則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 防火宣導。 第 4 條 (刪除) 第 5-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二、監造: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 之查核,並製作紀錄。 三、裝置: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 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3. 消防法施行細則§15-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

  4. 第八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5. 一、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修訂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應包括事項。 定明年度計畫應包括之事項,分析轄區內過往火災案例,針對火災風險較高場所、常見起火原因、常發生火災之時段及傳統節日 (如春節、元宵節、清明節及中秋節等),加強防火教育及宣導。 (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修正為「測試」。 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裝置」修正為「測試」,以回應實務上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為出具其測試報告。 (修正條文第4條) 四、明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 為健全施工中防火管理制度,爰於第一項定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俾利防火管理人有所依循。 (修正條文第6條) 五、明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之事項。

  6. 消防法 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80823130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及災害防救 立法理由: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

  7. 2024年4月17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條文. 第一條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及志工等資源,並運用傳播媒體、社區參與或辦理體驗活動等方式,經常推動防火教育及宣導。 前項年度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前一年度轄區火災分析。 二、依前款分析規劃防火教育與宣導執行內容及時程。 三、傳統節日增加用火用電致易生火災相關預防措施之宣導。 第四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8. 修正:消防法第6條、第35條及第37 版權所有 內政部消防署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 ,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 最新法令 」單元查閱。

  9.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3-01-22. 壹、修訂目的.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另為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明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等內容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 貳、修訂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修訂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應包括事項。 定明年度計畫應包括之事項,分析轄區內過往火災案例,針對火災風險較高場所、常見起火原因、常發生火災之時段及傳統節日 (如春節、元宵節、清明節及中秋節等),加強防火教育及宣導。 (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修正為「測試」。

  10. 消防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8.09.30【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56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85772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6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91)台內消字第0910088784號令修正發布第 6 、 19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1516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 6‧.

  1. 相關搜尋

    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