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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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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消防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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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消防法施行細則.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 防火宣導。 第 4 條 (刪除) 第 5-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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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小 中 大 列印facebooktwitter轉寄.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274 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 修正目的及意旨.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 另為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明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等內容,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每年應修訂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及年度計畫應包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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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9年9月30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 | 法規資訊-所有條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首頁.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法規資訊.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消防. 名 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2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 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機關、學校、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