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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灌藍高手是日本知名漫畫家井上雄彥所創作在台灣有漫畫書中譯本也有漫畫影集周邊商品更是紅到不行為著作權人賺進大把鈔票後來就有人利用這一系列漫畫未經授權以其中的主角流川楓改名為流川」,在繪圖上參考原著作漫畫之分鏡圖構圖等以此構圖意匠彷彿方式繼續創作發展自己的新劇情出版灌籃二部漫畫第12集,「SD 2灌籃二部(Sweet Dream Two)」漫畫第3、4集,並架設相關網站及利用便利商店或書店行銷,共銷售1萬5000本左右,營業收入計約45萬元。 這種冒用暢銷書名義,自行發展內容繼續創作的「搭便車」的行為,已經是侵害原著作改作權,經過日本原著著作權人委託律師提出告訴,侵害人最後賠償鉅額金錢,還因為是侵害改作權的常業犯,被判處一年四個月的有期徒刑。

  2. 本案癥結不在國內有無代理公播授權或是否合法輸入之正版DVD,而在於教師是否可於課堂上公開上映影片。 蓋只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問國內有無代理商,都同樣應取得授權始得利用。 此外,不問是否合法輸入之國外發行之正版DVD,教師於課堂上之播放,原則上仍應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本條之利用行為,除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外,且應屬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

  3. 典藏機構依法複製之館藏可否讓讀者在館內透過單機或線上使用本館電腦欣賞?. 2078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複製的影音數位檔案可不可以提供讀者在館內用本館電腦欣賞?. 是否得適用該條第三項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

  4. 目前著作權法的主管機關雖是經濟部,實際業務則由經濟部指定之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由經濟部負責的著作權業務包括訂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五條第二項); 訂定教科書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報酬率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三、訂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及使用報酬計算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四、訂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 五、訂定防盜拷措施之特定例外規定及各種例外之內容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第九款及第四項); 六、訂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十三條); 七、訂定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八十三條);

  5. 關於著作權人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中所得採取之法律途徑,可區分為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 民事程序: 一、排除侵害請求權: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 (著作權法§84) 二、防止侵害請求權:著作權人對於有侵害其權利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著作權法§84) 三、聲請假執行:著作權人對於侵害行為,認為在判決確定前不禁止其繼續之侵害行為,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得向法院釋明並聲請宣告假執行。 著作權人亦得不作釋明,在執行前聲請提供擔保而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390) 四、適當處分請求權: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被害人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85)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6.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該法第2章並列舉十一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得作為保護運動賽事轉播內容之手段但此似非產業及司法機關偏好之選項其原因在於保護效果不足及適用對象有限無論將運動賽事之轉播以電影作品錄像製品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之並不排除嗣後將轉播內容重新剪輯成為另一節目內容而播出

  7. 記者於採訪新聞時錄音,是否需徵得受訪人的同意?. 他人的演講是「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公開場合的演講或上課,都是公開發表語文著作。. 將他人的演講或上課錄音,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的「重製」行為,依第二十二條屬於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