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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長是院會及全院委員會議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院長代理。 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會議決議表決時,若贊成、反對同樣票數,就由會議主席來決定。 關於黨團協商,院長可主動召集或由各黨團請求院長召開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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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 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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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 ...

  3. 立法院副院長 (英語: Vic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是 中華民國 立法院 的副首長、中華民國國會副議長,由 立法委員 相互 選舉 產生,現任副院長為 中國國民黨 籍的 江啟臣 。 產生與改選. 立法院副院長官邸. 根據《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 「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歷任副院長. 行憲前. 行憲後. 全面改選後. 現今在世的前立法院副院長. 最近逝世的一位前副院長為 江丙坤 (任期:2002年-2005年),於2018年12月10日去世,享壽85歲。 參見.

    任次
    姓名
    任職期間(就任日期)
    任職期間(卸任日期)
    1
    陳立夫(1900–2001)
    1948年5月17日
    1948年12月24日
    2
    劉健群(1902–1972)
    1948年12月24日
    1949年10月7日
    3
    黃國書(1905–1987)
    1949年10月9日
    1950年12月1日
    3
    黃國書(1905–1987)
    1950年12月5日
    1952年3月11日
  4. 2024年1月15日 · 立法院長職權範圍. 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長是院會及全院委員會議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 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會議決議表決時若贊成反對同樣票數就由會議主席來決定。 關於黨團協商,院長可主動召集或由各黨團請求院長召開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由院長主持,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 立法院三黨不過半 國民黨52席民進黨51席民眾黨8席. 王金平在任最久 蘇嘉全寫歷史. 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後,國民黨籍的劉松藩當選第2屆立法院院長,連任至1999年1月31日,交棒給同黨立委王金平。

  5.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瀏覽人次總計:1,168,484,313人. 本月瀏覽人次:15,881,616人.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立法院院長 (英語: President of Legislative Yuan ),是 中華民國 立法院 的首長,由 立法委員 相互 選舉 產生。 其肩負國會 議長 之職責,超脫政黨立場綜理院務,包括行政事務、 議事程序 制定、主持黨團協商等,並負責召開立法院院會(簡稱院會)及全院委員會 [1] [2] ,現任院長為 中國國民黨 籍的 韓國瑜 。 產生與改選 [ 編輯] 根據《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 「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全體立法委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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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院職權如下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或罷免案對於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及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