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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通過門檻為何?
罷免是什麼意思?
罷免案連署人數怎麼算?
公職人員之罷免如何辦理?
可以將罷免大致分為 「提議」、「連署」與「投票」 ,分別的門檻如下: 提議人人數需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 應由 1 位提議人為領銜人。 填具罷免提議書 1 份。 檢附罷免理由書正本、副本各 1 份(不超過 5000 字為限)。 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各 1 份,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 罷免案表件不合規定、1 案為 2 人以上之提議或提議人名冊不足規定之提議人數者,應不予受理。 連署.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的罷免連署名冊期間為 60 日。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的罷免為 40 日。 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 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0% 以上。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分別計算。
- 法律人
遺囑是什麼?遺囑是一種立遺囑人生前所為、但立遺囑人死亡 ...
- 法律人
臺灣正體. 中華民國罷免制度 是 中華民國憲法 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 民選 (地方)首長 、 民意代表 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 [1]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 罷免 [2] 、 彈劾 、 不信任案 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 依現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制度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 罷免案之提出 [ 編輯]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 76 條.
2024年5月5日 · 縣市長罷免需按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下稱選罷法)規定,縣市長的罷免工作由中選會主管,指揮縣市選委會辦理。 原選舉區的選舉人才有資格提出罷免案。 為了避免罷免遭濫用,《選罷法》也規定,不能對就職未滿一年者提出罷免,而目前現任的縣市長都是在2022年12月25日就職,已在任超過一年,符合罷免規定。 罷免連署規定是什麼? 成立後何時投票? 提出罷免需經過兩階段:...
2020年3月12日 · 1. 請問什麼身分的人可以被人民投票罷免? 只要被人民選出來的就可以嗎? 立委、里長可以被人民票走嗎? 2. 現在罷免總統跟市長分別要經過哪些程序;誰可以去投罷免票;怎麼樣才可以罷免成功;沒有罷免成功,對該總統跟市長有什麼法律上的影響嗎?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6 2. 留言. 檢舉. 2022-05-16 01:55. 可以被人民投票罷免的人.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 [1] ,讓人民監督政治人物的方式之一。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 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 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提議日投票日類型選區2023年12月26日2024年3月30日村里長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2021年7月19日立法委員臺北市第五選舉區2021年2月8日立法委員臺中市第二選舉區2020年9月14日直轄市議員高雄市第九選舉區我國現行公職人員罷免制度,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外,民選公職人員罷免,均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並徵求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公職人員罷免流程圖.pdf 227KB. 公職人員罷免進行程序指引.pdf 347KB.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05/21. 22627. :::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