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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以將罷免大致分為提議」、「連署投票」 ,分別的門檻如下: 提議人人數需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 以上。 應由 1 位提議人為領銜人。 填具罷免提議書 1 份。 檢附罷免理由書正本、副本各 1 份(不超過 5000 字為限)。 提議人名冊正本、影本各 1 份,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 罷免案表件不合規定、1 案為 2 人以上之提議或提議人名冊不足規定之提議人數者,應不予受理。 連署.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的罷免連署名冊期間為 60 日。 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的罷免為 40 日。 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 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10% 以上。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分別計算。

    • 法律人

      遺囑是什麼?遺囑是一種立遺囑人生前所為、但立遺囑人死亡 ...

  3. 臺灣正體. 中華民國罷免制度 是 中華民國憲法 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 民選 (地方)首長 、 民意代表 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 [1]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 罷免 [2] 、 彈劾 、 不信任案 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 依現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制度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 罷免案之提出 [ 編輯]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 76 條.

  4. 2024年5月5日 · 縣市長罷免需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下稱選罷法規定縣市長的罷免工作由中選會主管指揮縣市選委會辦理原選舉區的選舉人才有資格提出罷免案。 為了避免罷免遭濫用,《選罷法》也規定,不能對就職未滿一年者提出罷免,而目前現任的縣市長都是在2022年12月25日就職,已在任超過一年,符合罷免規定。 罷免連署規定是什麼? 成立後何時投票? 提出罷免需經過兩階段:...

  5. 2020年3月12日 · 1. 請問什麼身分的人可以被人民投票罷免? 只要被人民選出來的就可以嗎? 立委里長可以被人民票走嗎? 2. 現在罷免總統跟市長分別要經過哪些程序誰可以去投罷免票怎麼樣才可以罷免成功沒有罷免成功對該總統跟市長有什麼法律上的影響嗎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6 2. 留言. 檢舉. 2022-05-16 01:55. 可以被人民投票罷免的人. 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 [1] ,讓人民監督政治人物的方式之一。

  6.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 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 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提議日
    投票日
    類型
    選區
    2023年12月26日
    2024年3月30日
    村里長
    桃園市中壢區石頭里
    2021年7月19日
    立法委員
    臺北市第五選舉區
    2021年2月8日
    立法委員
    臺中市第二選舉區
    2020年9月14日
    直轄市議員
    高雄市第九選舉區
  7. 我國現行公職人員罷免制度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外民選公職人員罷免均由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提議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並徵求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主管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公職人員罷免流程圖.pdf 227KB. 公職人員罷免進行程序指引.pdf 347KB.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9/05/21. 22627. :::

  8.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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