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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11月18日 · 用手机看条目. [ 編輯] 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 非法占有 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 編輯]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 人身權利 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 貸款 。 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 貸款詐騙罪 。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2. 2016年7月11日 · 目錄. 1 什麼是合同詐騙. 2 合同詐騙的認定. 3 合同詐騙的處罰. 4 構成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具備的條件. 5 合同詐騙涉及的三種數額. 6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7 合同詐騙的防範對策. 8 相關條目. 9 參考文獻. [ 編輯] 什麼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 是指以 非法占有 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 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普通的 經濟合同 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 經濟 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並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而合同詐騙則純粹是把合同當做詐騙的一種手段。

  3. 2016年5月3日 · 信用證欺詐是指 信用證受益人 在根本無貨或者質量低劣無法交貨的情況下,單獨或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符合信用證要求的一種或幾種 單據 ,從開證行騙取信用證項下貨款,從而使開證申請人遭受經濟損失的行為。 [1] 1. 對於信用證欺詐的含義在 UCP 中沒有信用證欺詐的規定. 國際商會 UCP500沒有對欺詐下一個定義,也沒有對信用證欺詐作出規定。 首先UCP500沒有像UCC5那樣有專門的定義章節。 因為國際商會負責制定UCP500的銀行技術委員會在經過嘗試和努力之後認為,“很清楚,在統一慣例500中提出一個明確的術語章節是一個可怕的嘗試。 ”其次是因為“這將引起許多國家委員會之間的爭議,而且不能保證對這些定義的下法能取得國際間的一致意見,所以這個嘗試被放棄了。

  4. 2017年5月9日 ·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 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5. 2024年2月28日 · 1.擾亂金融運行秩序,破壞經濟建設。 非法集資宣傳暴利誘使部分儲戶將積蓄投向非法集資,甚至紛紛提走在銀行的儲蓄,轉存到非法集資者處,大大削弱了銀行籌資能力,影響銀行的正常經營,不利於國家銀行集中資金支持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的建設。 同時,類違法犯罪活動涉及金額巨大,大量資金在暴利引誘下短時間集聚,從而游離於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不利於 國家貨幣政策 的執行和 金融巨集觀調控 ,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妨礙 市場經濟 的健康有序運行。 例如在2007年浙江公安機關破獲的本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吳英及其本色集團在短短的7個月時間里, 吸收存款 高達8.8億元。 2.易導致群體性事件,危及社會穩定。

  6. 高盛欺詐案核心人物、副總裁法布裡斯·圖爾(Fabrice Tourre)20日因被指控涉嫌詐騙而被英國監管當局吊銷執照。 高盛被控員工托雷 交易資格已被中止 [4] 高盛英國子公司的VP級債券推銷員托雷(Fabrice Pierre Tourre)。

  7. 保險詐騙罪客觀方面具體包括以下五種行為方式: (1) 投保人 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 如實告知義務 ,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 保險人 訂立 保險合同 的行為。 在實踐中,投保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方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第一,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 第二,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即將不符合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標的投保。 與前一種情形的不同在於,此種情形是保險標的確實存在,這是不符合相應險種的投保要求,屬於以次充好;而前一種情形是無中生有。 第三,故意增大保險標的金額,惡意超額投保,騙取大於保險標的數倍甚至數十倍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