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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光局表示,為鼓勵旅行業落實防疫規定,並結合各部會旅遊景點資源,包裝出創新優質的旅遊產品,進一步帶動國內觀光產業發展,這次獎勵補助規定旅行業行程須以平日為主、旅遊天數2天1夜以上(假日未超過一天),旅客人數達15人以上(安排至離島地區旅客人數達6人以上)的團體旅遊,住宿合法旅宿並使用合法交通工具,並包裝觀光局所列行程條件至少達2項者,就可向觀光局申請獎勵補助,每團上限為2萬元,每一家旅行社以補助20團為限,設有分公司的話,每家分公司可再增加3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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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密碼: 點擊圖片 重新產生新驗證碼. 驗證碼: 觀光局團體旅遊咨詢專線:02-2717-7919 傳真:02-8712-7963. 客服信箱:travel10@tva.org.tw. Line客服小幫手:請掃瞄QR-CODE加入咨詢.

  3.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鼓勵旅行業落實防疫規定,包裝優質團體旅遊商品,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共計十三點,其重點如下: 一、 訂定目的。 (第一點) 二、 經費來源。 (第二點) 三、 補助對象。 (第三點) 四、 補助期間及旅行業申請團數。 (第四點) 五、 補助條件及補助額度。 (第五點) 六、 遊覽車客運業補助規定。 (第六點) 七、 申請補助期限、申請方式及預先登記規定。 (第七點) 八、 申請檢附文件。 (第八點) 九、 受理申請補助之原則。 (第九點) 十、 審查原則及停止受理之規定。 (第十點) 十一、 督導考核方式及應遵守誠信原則之揭示。

  4.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特色團體旅遊實施要點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且為鼓勵旅行業落實防疫規定包裝創新優質旅遊產品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以下簡稱旅客)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任選二項行程條件,補助對象可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一)基本條件:1.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 (安排至離島地區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六人以上)。

  5. 2021年10月13日 · (資料照) 2021/10/13 18:07.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為推廣國內旅遊交通部觀光局除推出國旅券之外還訂定獎勵旅行業推廣特色團體旅遊實施要點今日起至明年1月28日止將投入11.1億元經費鼓勵旅行業界包裝出創新優質的旅遊產品預期可帶動105萬人次出遊創造66億觀光產值

  6.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特色團體旅遊實施要點.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且為鼓勵旅行業落實防疫規定,包裝創新優質旅遊產品,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以下簡稱旅客)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任選二項行程條件,補助對象可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一)基本條件: 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安排至離島地區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六人以上)。

  7. 2024年2月26日 · 2024高雄國內旅遊團體補助計畫原民旅遊版】 一、計畫法源: 為落實本市淨零減碳策略積極推動永續旅遊」(Sustainable Tourism及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鼓勵國內團體至本市各大環境教育設施場域觀光旅遊提升本市國民旅遊人潮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辦法辦理本計畫補助對象本國合法設立之旅行業補助方式採事後核銷免事先申請)。 (一)出團時間: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2月15日止。 (二)受理時間: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2月20日止(或預算用罄)。 (三)核銷時間:出團結束之次日起,具函檢附所需文件辦理核銷作業(順序以機關收件編號為準)。 四、補助條件:

  8.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鼓勵旅行業落實防疫規定,包裝優質團體旅遊商品,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以下簡稱旅客)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補助對象辦理出團旅遊期間及申請團數: (一)第一階段: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 申請團數以二十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三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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