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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2. 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3.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 108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8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63490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5及第36條條文. ~投資權證小提醒~ 認購(售)權證具有存續期間,不能享有股票特定的權利,它的高槓桿功能及以小博大的特性,風險. 較高,投資人投資前應先瞭解權證的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

  4.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09900133481 號令修 正公布 21-1、36、157-1、171、177、178、183 條文;除 36 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全文 異動條文 15.

  5. 36 .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6. 2024年6月26日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補充規定發行人編製及申報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相關事宜。

  7.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 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事項:一、因應一百十一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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