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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1月12日 · PPT -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 釋字第 689 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 ID:6485832. Download Presentation. 1 / 11. Download Presentation >>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 - Nov 12, 2014. 130 likes | 368 Views.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之案例背景與法律爭議 -. 真理大學 法律學 系 ‧ 蔡震榮教授(授課用). 問題導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規定 「有 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一無 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

  2. 病人隱私保護相關的實例討論. 黃正安律師. 2015.03.18. 一、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病人病情及健康資訊,依醫療法第72條之規定負保密責任;對病人個人資料,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始得蒐集、處理、利用;對病人的隱私,依民、刑法之規定亦負保密的責任。 詳言之,醫療法、個資法及民刑法三者,乃保護病人隱私的三大法律規範。 1. 所稱「病人病情及健康資訊」、「 病人個人資料」、「 病人的隱私」三者,如何區分? 2.醫事人員處理與病人隱私相關事件,皆須符合三大法律規範。 3. 隱私的範疇>個人資料的範疇>病情及健康資訊的範疇。 二、國內外重大違反病人隱私的故事 三、醫療機構常見的實例:(以下實例,歡迎提問,我來說明,一起討論) ( 一)

  3. 單元簡介. 隱私Privacy是基本人權的一部分並受到法律保護研究者在進行研究時經常會涉及研究對象的隱私議題特別是以人為研究對象時例如對被研究者個人資料的保密私密生活訊息的處理),都必須謹慎為之以免侵犯研究對象的隱私權本單元將介紹隱私權的基本觀念與規範包括隱私的價值隱私的概念與範圍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並以相關案例說明之。 單元目標. 本單元介紹隱私權的基本概念,幫助學習者達到以下目標: 瞭解隱私權保障的重要性。 瞭解隱私的概念與範圍。 瞭解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4. 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on theme: "美國法上的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與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百年發展舉世影響"—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美國法上的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與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百年發展舉世影響. ——兼論大陸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 ) 王澤鑒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客座教授. 2 一、前言. 3 一、前言 (一)案例 1.甲偷拍乙的肖像,擅用其姓名、聲音,作商業廣告,并收集隱私資料、出版專集,獲利甚豐,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5. PowerPoint 簡報. 隱私權保護在新聞處理上之實踐. ──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 知的權利之權衡── 報告人:張安婷律師. 現職. 杏晨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年資:第10 年) 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司法改革基金會-偵查不公開小組成員 臺北律師公會《 在野法潮》雜誌編輯委員 中和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外部專家委員. 學經歷. 政治大學新聞學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組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組. 壹、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糾葛.

  6. 日本最初對隱私權的研究是由原本研究英美法的學者開始例如1935年末延三次博士在法學協會雜誌上發表了英美法中的秘密的保護論文文中藉英美的具體案例探討隱私權之生成及探討之原因並從侵權行為法的範疇內從法的正當手續加以議論1955年開始戒能通孝博士伊藤正己教授三島宗彥教授亦一連發表有關隱私權之論文但真正對隱私權法理論整體的建構還是在1960年代以後。 在日本現行憲法中,雖然如同德國一樣對隱私權並未有任何明文之規定,然而從比較法的觀點,其憲法第13條規定之「幸福追求權」,具有相當特色而值得注意。 日本憲法第13條規定:「一切國民,均做為個人而受尊重。

  7. 另外一種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型態是在網路上張貼或公開傳輸他人照片雖然肖像權的保護案例不多但其屬於民法人格權的侵犯幾無異議者隨著日本網站未經過當事人同意張貼他人照片遭判處侵犯肖像權網路肖像權問題也成為國內網友熱烈討論的話題不過國內網路發展較早已經形成互相尊重的公約像是日前知名 BBS 站台曾經出現照片風波站方都會以個人權益為由迅速刪除張貼照片文章以保障網友的權益。 在本例中,即使甲所陳述之事為事實,或者沒有盡適當查證義務,但該事實也是課長丙之隱私權保護範圍,由於甲只是將他人的隱私資料以電子郵件寄給知心好友乙以抒發情緒。 由於對象特定,只有特定的收信者可以看到內容,並非屬於誹謗罪所要規範之「散布」不實事實之行為。 詳而言之,所謂的散布是指讓多數人 ( 第三人 ) 知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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