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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14日 ·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2. 2018年5月23日 · 本院審酌上情,可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分別為9歲、6歲,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此部分聲請人亦不爭執,實認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之姓氏有極大認同感,並在其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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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4年4月11日 · 1.醫療費用 {誰出的誰請求,例如是A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即送至醫院急救,B為A支出醫療費用。 } 2.喪葬費用 {誰出的誰請求,例如A因急救無效,死亡,B為A支出納骨堂規費、殯葬費及治喪相關費用} 3.扶養義務 {被害人A因對B<配偶>、C<子女>、D<子女>負有直接之法定扶養義務,費用計算,實務上常依「當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所定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為依據,年數則以被害人具有養贍能力之年齡與扶養權力人之統計上殘餘壽命為雙重認定」} 4.精神慰撫金 {基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身分得請求,例如因為B<配偶>、C<子女>、D<子女>是配偶跟子女,即可請求!至於數額的部份,因為精神慰撫金是抽象的,所以由請求人,依損害、考量裁判費、法院先例綜合考量。 其他相關: 如何查得車禍肇事者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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