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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5月15日 · 將卸任的顧立雄擁有台大法律系與美國紐約大學法學碩士25 歲就當上執業律師, 2017 年接任金管會主委時,外界大多不看好,認為他是財經門外漢。 他的表現跌破許多人眼鏡,不僅成為史上第二長任期金管會主委,任內更是推動許金融創新。 包括開放三家純網銀、台股逐筆交易、開放銀行、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法規整合等。 此外,沒有金融包袱、法律人基因的他,非常看重公司治理,出手重罰南山人壽新系統之亂,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不只罰錢,更命令董事長停職兩年。 此外,顧立雄更要求金控股東持股透明化、要保險業者把失聯保戶的理賠金不得轉列收入等,快狠準的行事風格,讓外界大讚。 顧立雄在 2017 年接任金管會主委時,外界大多不看好,認為他是財經門外漢。 數位時代.

  2. 2017年12月11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顧立雄致詞時說亞洲金融風暴安隆案和神戶鋼鐵等都暴露出企業治理的問題世界各國都積極進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改革他認為要推動公司治理獨立董事是一大助力。 獨董秉持獨立超然立場,關注其他利害關係人,使企業決策不至偏離法規。 【優惠只到6/11】面對海量「資訊」,簡報如何讓主管、客戶一眼可讀? 6/26 掌握 3聚焦關鍵 X 3說服法則. 台灣人數比例偏低,專業與多元性不足. 台灣企業多遵循《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上市櫃公司應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之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席位。 獨董的工作,簡單來說就是出席董事會,參與董事會的決議。

  3. 2013年10月2日 · 2013-10-02. MT 《經理人月刊》編輯部. 由法轉商,職涯中繼點大變身.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從開業的專業律師到國際壽險公司的營運規劃高階主管跨行轉職需要不同的專業知識更考驗著個人系統化思維的深度與國際視野的寬度現任全球人壽副總經理林鼎鈞為何在超過二十年的律師職涯中繼點毅然在職進修跨海到中國南開大學攻讀正規的經濟學碩士? 因為勇於實現夢想,他獲得期待中的轉職機會,也逐步開展自己的新職涯。 汎亞國際教育中心特走訪林副總,傾聽他的第一手分享。 問:談談你再進修動機? 答: 我是執業律師,在智財、工程和採購合約的商務仲裁與訴願領域,有超過二十年的經驗。 對於長期埋首在法律文書的工作型態慢慢感到疲憊。

  4. 2021年10月18日 · shutterstock. 「我要的是誠意,不是賠償金! 」得理不饒人的客訴,怎麼處理才恰當?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在現代社會中,大家非常重視「迅速」。 我的法律事務所也相當講求迅速的解決案件然而如果關係到顧客的投訴過度要求快速反而會讓問題更複雜某個照護機構的院長以絕望的表情來到我的律師事務所諮詢:「我實在不知道對方的女兒到底想要什麼。 一開始她要求我們道歉,我們照做了之後,她又開始要求慰問金。 我們拒絕了之後,又說我們態度很差,要我們再道歉,最後又說不是錢的問題。 實在搞不懂她到底想要什麼。 如何回應奧客說「我要看到你們的誠意」? 客訴負責人常因為奧客的要求變來變去,而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5. 2015年8月28日 ·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常聽很多人離職是「落荒而逃」的,因為提辭呈之後被主管或老闆百般刁難,有些會以未完成交接手續為由,一再拖延離職日;有些甚至要求離職後因為公司尚未找到人交接,人手不足必須回公司善後,不答應便扣薪甚至賠償,員工若不想撕破臉,通常只能順從。 巴毛要告訴您,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沒有走不了的公司,只有不放人的老闆. 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法定要件,根本沒有交接這項,交接純粹是道義上的責任, 除非是真的因為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損失,即使如此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要索賠請公司自己去法院提告、自行向法官舉證。 根據我國勞基法的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員工薪水。 到職未滿三個月,當天辭職當天閃人. 我大學剛畢業時工作運很不好,一連換了兩三個工作,還曾經誤入討債公司上班。

  6. 2013年7月1日 ·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梁家贏律師舉例2012年剛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關係到每一家企業每一個個人的權益。 個資法的前身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前只保護電腦中的個人資料,現在適用的層面、損害賠償的程度都更大。 法律影響層面擴大表示觸犯法律的風險提高,也表示個人能用來保護自己的工具增加了。 但,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界有一句俗諺是,「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指出法律是被動的,當事人要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 懂法律,才能知道何時該為自己爭取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2012年受理勞資爭議案件計2萬3223件,其中以「工資爭議」最多,占44.58%,其次是「給付資遣費爭議」,占24.79%,「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占7.29%。

  7. 2018年5月14日 · 一、員工雖犯錯,公司不可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本案中,這位專員可能先前就在其他的同業服務過,所以一進到這家銀行就是擔任管理職。 從管理職轉任理專工作後,雖然在連動債的事件中的確犯了嚴重的錯誤,導致銀行因此賠償客戶損失,但是理專也得到應有的處罰,不僅被記了一個大過,而且還被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檯專員。 既然已經被處罰過了,如今銀行就不能夠以相同的理由開除她,否則就會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二、調職後,公司未提供合理訓練. 對於專員處理帳務錯帳,造成分行同仁需要花數個月幫她善後,法院也認為情有可原。 主要的原因是: 銀行事先根本就沒有提供合理的訓練,也沒給她足夠的時間去適應新工作 ,而只讓她上了前後 6 小時的課程,就把她調為櫃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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