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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解商標法原理與規定,回過頭來看立榮航空的「台灣航空及圖TAIWAN AIRWAYS」商標註冊。 立榮航空於民國85年申請「台灣航空及圖TAIWAN AIRWAYS」的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第16類的「卡片、信封、信紙、書籍...等」及第39類的「提供旅客及貨物之

  2. 「授權」就是「著作利用之授權」,不是「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專屬授權之後,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不是因為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被授權人之結果,而是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所規定的「專屬授權」之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又說,著作權之授權乃非要式行為,僅須著作權人與被授權人就授權標的、時間及範圍達成合意即可,權利人亦得於事後補行同意或授權。 這也是混淆了授權及證據的分界。 「授權」只能向後生效,無法溯及先前之利用。 事後補的,其實是補簽書面,作為先前授權事實之證據,用以證明確有先前授權之存在事實,並不是「事後補行同意或授權」。 至於「先前未經授權之使用,事後簽署文件結案」,其實是不追究先前未經授權之使用行為,不是溯及先前利用之授權。

  3. 作者:章忠信. 014 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 (Compulsory Licence)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合意授權的進行有實際之困難,以致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乃在合理使用制度外,特別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之介入,於符合法律所定條件下,經政府核准後,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給著作人以為補償。 國際著作權法制所允許的強制授權,大約可區分為重製權的強制授權、翻譯權的強制授權,以及對於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4. 作者:章忠信. 1184 著作權的「質權設定」是甚麼意思? 「質權設定」後,著作權人還可以行使著作權嗎? 「質權設定」就是「典當」的意思,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就是將智慧財產權「押」給債權人,作為擔保,以借錢或取得相當對價。 「質權設定」之後,智慧財產權人仍是智慧財產權人,但若屆期沒有還錢,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拍賣智慧財產權,以拍賣所得,清償借出去的本金及利息。 到當舖當東西要交付東西,智慧財產權不是「東西」,是抽象存在的法律上權利,其「質權設定」是透過向主管機關作質權登記,以確保質權。 過去著作權法在八十七年修正前還有登記制度的時候,有一項著作財產權的質權登記,後來併同著作權登記制度取銷了。 質權設定只是以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權設定」後,權利人還是可以行使其權利,意思是趕快去賺錢好還債。

  5. 所謂「六一二大限」,乃是指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前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就外國人著作所為之翻譯,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後不得再行販售,故祇能販售至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為止。 此事起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以前,外國人之著作未在我國獲准註冊者,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但美國人之著作,因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四曰簽訂之「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之約定,在我國享有國民待遇,所以不必註冊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不過,不管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其翻譯權都不受保護,亦即國人可不經授權,自由翻譯外國人著作而不違法,因此,國內有許多出版社以大量發行外國名著之中譯書販售而聞名。

  6. 作者:章忠信. 012 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與授權有甚麼不同? 著作財產權轉讓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喪失著作財產權,由受讓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任何人要利用著作,都要獲得受讓人,即新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不問是專屬授權還是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仍保留在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身上,但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著作財產權;至於非專屬授權,其被授權人得祇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要獲得授權人,即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被授權人除非經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得再為轉授權。 又關於授權,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7. 說明: (1)「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著作財產權;至於「非專屬授權」,其被授權人得只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要獲得授權人,即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被授權人除非經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得再為轉授權。 又關於授權,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2)非典型之授權係介於「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間,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仍得自行利用著作,惟不得再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至於被授權人既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其得否再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亦應考量並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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