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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一、 實務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按條例規定之出席人數及比例為之,但因門檻較,故常不易召開。 雖定有重新召開之規定,但運用於各類事項,各界多有門檻過低之意見,故將決議事項分類為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並將一般事項決議門檻降低,以利於公寓大廈一般管理事務推動,爰修正第一項。

  2. 2016年7月16日 ·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力『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僅限於觸犯下列刑事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第1項與第3項、第174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第175條第1項。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之罪。 刑法殺人罪章第271條之罪。 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之罪。 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325條第2項、第326條至第334條之1之罪。 也就是說,只有觸犯上列犯罪之虞的案件,檢察官才有權力進行強制採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DNA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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