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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序言. 經歷. 主持作品. 廣播. 網路節目. 參與節目(來賓) 東森新聞台. 東森財經新聞台. TVBS (頻道)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黃暐瀚 (1974年1月2日 — ),生於 臺灣 臺中市 ,資深媒體人、 政治評論員 暨節目主持人。 記者出身,其妻為前 東森新聞台 主播 溫淑梅 [1] 。 「資深媒體人」身分,擔任數個政論節目來賓及廣播節目主持人。 現為 Hit FM聯播網 台長。 經歷. 父親為嘉義人,母親為台中人 [2] ,曾就讀 臺中市東區臺中國小 、 私立懷恩國中 、 省立臺中二中 ,畢業於 輔仁大學 大眾傳播學系新聞組。 1999年擔任 飛碟電台 記者,當時主跑 民主進步黨 與 陳水扁 參選總統競選總部。

  2. 溫淑梅 (1977年2月7日 — ), 臺灣 前 新聞主播 ,籍貫 山東 ,畢業於 輔仁大學 新聞傳播學系、 國立臺灣大學 新聞研究所碩士班,曾任職 飛碟電台 、 News 98 ,後擔任 東森新聞 記者、主播、主持人、製作人,2018年9月1日離職 [1] ,其夫為資深媒體人 黃暐瀚 [2] 。.

  3. 東森財經新聞台. TVBS (頻道)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黃暐瀚. 新增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黃暐瀚 (1974年1月2日 — ),生於 臺灣 臺中市 ,資深媒體人、 政治評論員 暨節目主持人。 記者出身,其妻為前 東森新聞台 主播 溫淑梅 [1] 。 「資深媒體人」身分,擔任數個政論節目來賓及廣播節目主持人。 現為 Hit FM聯播網 台長。 經歷 [ 編輯] 父親為嘉義人,母親為台中人 [2] ,曾就讀 臺中市東區臺中國小 、 私立懷恩國中 、 省立臺中二中 ,畢業於 輔仁大學 大眾傳播學系新聞組。 1999年擔任 飛碟電台 記者,當時主跑 民主進步黨 與 陳水扁 參選總統競選總部。

  4. 温淑梅 (1977年2月7日 — ), 台湾 前 新闻主播 ,籍贯 山东 ,毕业于 辅仁大学 新闻传播学系、 国立台湾大学 新闻研究所硕士班,曾任职 飞碟电台 、 News 98 ,后担任 东森新闻 记者、主播、主持人、制作人,2018年9月1日离职 [1] ,其夫为资深媒体人 黄𬀩瀚 [2] 。 学历 [ 编辑] 圣心小学 [3] 圣心女中 [4] 辅仁大学 新闻传播系暨英国语文辅系. 国立台湾大学 新闻研究所. 经历 [ 编辑] 飞碟电台 新闻编播. News 98 新闻编播. 东森新闻台 记者、主播、主播组组长、主持人、主持人. 东森新闻台 《拦截新闻》主持人兼任节目制作人。 注释 [ 编辑] ^ 王淑丽.

  5. 2024年2月15日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黄𬀩瀚 (1974年1月2日 — ),生于 台湾 台中市 ,资深媒体人、 政治评论员 暨节目主持人。 记者出身,其妻为前 东森新闻台 主播 温淑梅 [1] 。 “资深媒体人”身份,担任数个政论节目来宾及广播节目主持人。 现为 Hit FM联播网 台长。 经历 [ 编辑] 父亲为嘉义人,母亲为台中人 [2] ,曾就读 台中市东区台中国小 、 私立怀恩国中 、 省立台中二中 ,毕业于 辅仁大学 大众传播学系新闻组。 1999年担任 飞碟电台 记者,当时主跑 民主进步党 与 陈水扁 参选总统竞选总部。 2000年转职至 东森新闻台 ,期间主要采访对象为 中国国民党 与 马英九 执政的 总统府 ,并且时常发表文章。 曾任该台记者、主播、政治中心副主任。

  6. 鄧如雯殺夫案 是指1993年末發生在 臺灣 臺北縣 板橋市 (今 新北市 板橋區)的 刑事案件 ,犯案人鄧如雯因長期遭受 家庭暴力 而 殺夫 ,受到 人權團體 、婦女團體、 民進黨 婦女發展委員會支援,最後判刑 有期徒刑 三年。 此事並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 》於1998年立法通過,使 中華民國 成為 亞洲 第一個有 民事保護令 的國家。 事件經過 [ 編輯] 雙方背景 [ 編輯] 臺東縣 人鄧興中與詹鴛鴦帶女兒鄧如雯北上臺北縣 板橋市 新海路,從事 檳榔攤 工作 [1] 。 板橋中正路、長江路、新海路一帶,因鄰近 板橋殯儀館 ,而有不少 殯葬禮儀公司 [2] 。 鄧如雯在照顧父母的攤子時,因店門口為林榮祥開設的運德葬儀社,而認識了林榮祥之弟、大她二十二歲的林阿棋 [1] 。

  7.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殺害、殺害、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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