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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13日 · 陳延昶表示很多老闆會遲疑公司花心力培養一個大將辭退時要承擔資遣費和找人的成本不划算但換個角度想只心疼一點點資遣費就要賠掉團隊對你的信任嗎?「你應該花時間找對的人不是花時間留住不適任的人沒有人真的無可取代

    • 必須是站在員工的立場
    • 確實了解員工的想法
    • 分析被資遣與自請離職的優缺點
    • 不要拘泥在公司的作業規定

    在溝通協調的過程,如果只是用公司的立場,不斷強調員工不適任的種種行為或工作缺失,這樣即使公司有依照相關法令辦理資遣,也常會引起員工的反感進而採取更激烈的抗拒。所以,必須是以同理心,站在員工立場來溝通,才有可能分析討論出如何和平離職的方案。

    通常是已做過一些努力與溝通,老闆或主管最後才決定要員工走路,所以這時人資可以先訪談傾聽一下員工的想法,此時一定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訪談主要的目的不是在排解爭議問題,而是要找出員工願意自請離職的可能性及關鍵點。

    其實從員工的角度,被資遣所能獲得的有形補償是資遣費和申請失業補助,此時應告知說明一些相關的可能,例如請領失業補助還是要去找工作,不是在家不工作就可以領,且一旦有了新工作就停止補助,不是一定可以領 6 個月或 9 個月;或是若被以不適任而資遣,是否對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分析一些利弊得失給員工了解,由他自己考慮決定。 通常資遣費較少的員工,會考慮後續失業補助的請領規定,就比較有可能選擇自請離職。若是符合中高齡失業補助的對象,因為要找工作較難,且可領 9 個月失業補助,要他自請離職的可能性較低。

    一旦員工願意選擇自請離職,除了離職單必須由員工親自填寫外,其他的公司作業規定就由人資代為協調處理,不要還要員工自己跑流程。這不是一般正常的自請離職,不要讓員工再去面對種種尷尬,否則員工恐會以為公司在刁難,反悔了會更麻煩。 最後還是要強調:不是所有的狀況都能夠用自請離職處理,如果員工堅持不願意,還是要遵照相關規定以資遣處理,不要用強制的手段逼員工自請離職。 (本文出自菲大的人資私房話)

  2. 2023年3月1日 · 486先生」陳延昶,過去也曾是受薪階級,知道台灣某些公司不會給加班費,年終是用底薪去算,所以 2003 年出來創業後,他就決定要打破這些東西。

  3. 2022年12月27日 · 2022-12-27. 羿誠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張舜智. Sora Shimazaki on pexels. 試用期合法嗎? 若不幸被資遣了會有資遣費嗎? 經理人熱門 八分生活熱門. 分享. 收藏. 「陳先生,你被錄取了,下周一來報到,前面三個月是試用期,報到時證件、文書都要帶齊……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周一早上八點見啦! 工作有了著落,小陳踩著輕快的步伐,赴約與好友小萍喝咖啡。 結果,小萍聽完小陳的敘述後,驚呼:「你被騙囉! 試用期是違法的! 《勞基法》沒有這個規定,你們公司怎麼可以這樣做,而且薪資還打 9 折,試用期滿才要用期待的薪資任用,這間公司這麼不守法,你不要去上班吧! 這時,小陳忽然覺得手上杯咖啡有點苦啊! 這下,關於試用期的幾個問題來了......

  4. 2021年10月8日 · 內政部民國 74 年 09 月 09 日(74)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試用不通過有資遣費嗎這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見解有些不一致。 (一) 行政主管機關見解. 勞動部認為若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要給資遣費。 勞動部一貫的主張,都是認為試用期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所以若是雇主要結束試用,終止契約,仍該回到勞基法,如果是屬於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相關規定,例如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就有資遣費,當然,如果是用 12 條解僱的,就沒有資遣費。

  5. 2021年10月21日 · 《勞基法》第 11 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 11 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延伸閱讀: 資遣和解僱差在哪? 資遣費和預告期怎麼算? 2. 「不能勝任」的定義. 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包含 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 因為若是勞工能力能夠勝任,但是卻不願意做,也是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都包含在這一款內。 3. 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6. 2017年11月13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等法律規定雇主如果是合法資遣勞工勞工可以向雇主要求給付相關假期及費用如下: 權益1》預告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 若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在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在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需在30天前預告,且一樣要發給薪資。 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直接終止契約,必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即為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為「平均工資×應預告的天數」。 歡迎訂閱《經理人》電子報,每天進步1%,一年強大37倍! 名詞解釋_平均工資. 指勞工被資遣時,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該期間的總天數;如果是月平均工資的話,就是離職前6個月實領薪資/6個月總天數×30天。 權益2》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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