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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

  2. 96 年9 月20日性平會審議通過 100 年9 月8日性平會修訂 一、中山工商(以下稱為本校)為維護懷孕學生之基本人權,保障其受教權益,並提供學生適切之輔導與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校之一般學生、懷孕與曾懷孕(含墮胎、流產或出養)及育有 ...

  3. 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民國93年公布施行後,上述的這些行為都受到法律的規範,為了不讓各位在不知不覺中觸犯法律遺憾終身,以下的法律規定你一定要牢記! 壹、性別平等教育法. 一、不論是否為同一個學校,只要是學校中的教職員工生(含學生)對學生出現性侵害、性. 騷擾、性霸凌之行為者,均稱為「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二、性侵害定義: 依刑法第221-229條之規定,下列行為均稱為性侵害: ( 一) 強制性交 ( 二) 強制猥褻. ( 三) 與16 歲以下之男女發生性行為( 就算情投意合、兩情相悅都視為性侵害) 三、性騷擾定義: (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4.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5. 依據性平進行申復後之救濟途徑 教師:可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依據教師法,收受教師懲處 處分書後30 日內,向學校提出教師申訴(收件單位通常為人 事室或秘書室)。 公立學校職員:可於收受申復決定書後,依公務人員保障 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6. 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7. 本計畫的目的在於促進校內女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的健康福祉。 對於母性保護之對象,針對可能造成母性健康危害之工作環境 ( 含設備、措施、物品與作業) 採取特別風險評估、消除危害、調整其工作條件或調換工作,以保護其生育機能及母體與胎(嬰)兒之健康。 校內女性工作者因從事實驗場所或營建工程或危害物品相關處理作業時,除遵守女性工作者不得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具風險性之作業外,應具備相關知識及必要訓練, 以預防校內女性工作者身心受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危害。 三、 職責分工. ( 一) 校長 ( 雇主):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二) 負責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或人員: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本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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