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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2.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長或村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3. 法規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編制表.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附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編制表.PDF. 沿革. 組織法規.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4.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 ...

  5.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6. 消防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法條.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7. 消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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