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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火災案件分為A1類A2類及A3類等三類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分級列管. 實施規定貳製作規定辦理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項目不得疏漏. 意應具體明確合乎邏輯尺寸大小A4白紙)、目錄順序標題文字等均. 要同一標準以建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結果構成及格式之一致性。 壹、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容包括一、封面封底,二、目錄,三、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摘要,四、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五、火災現場勘. 察紀錄及原因研判,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七、談話筆錄,八、火. 災證物鑑定報告,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十、火災現場照. 相資料十大部分,共十大部分(格式如附件一),製作完成時,於每. 跨頁處加蓋騎縫章,並於摘要結尾具名,其各書表記載項目、文字使. 用、填寫方式如下:

  2. 法規名稱:. 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利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 阻卻延燒,確保救災人員行動安全,防止災情擴大,特訂定本指. 導原則。.

  3. 速但認知有限,對其進行防火宣導時,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 (1)3 至 5 歲之幼兒,學習消防安全的方式,與他們學習其他. 事物的方式相同,係藉由「看」及「做」而從中學習。. 例如. ,應以「實作」取代「告訴」他們運用「停」、「躺」、「. 滾」的方式來 ...

  4.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 救組織編組成員。 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 (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立法理由〕. 一、有關第一款各級搶救人員定義,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各級搶救人員係於災害現場決. 定採取何種適當搶救作為,確認現場是否無人命危害之虞,並研. 判是否應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之主體,其範圍涉及災害現場有關. 救災方式之意見蒐集、彙整、討論及決策,影響民眾及消防人員. 生命安全甚鉅,爰有定明各級搶救人員範圍之必要性。 (二)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內政部為火災、爆炸、地震與颱風等災害. 之主管機關,惟實務上消防人員救災出勤不以前述災害範疇為限

  5. 第一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搶救火災以維護公共安全.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辦機關,在省為本府警務處,在縣市為縣市警察局。 國際商. 港港區由港務警察所辦理。 第三條. 各縣市政府應經常辦理防火宣導,每年並擴大舉辦二次至四次,每次不. 得少於七日。 前項防火宣導,應依季節、地區特性及人口分佈,分別訂定計畫實施。 第四條. 防火宣導事項如左: 一、舉行防火安全座談會。 二、函請學校、機關、團體舉辦防火宣導。 三、張貼防火漫畫及標語。 四、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其他集會,講解消防常識。 五、分區舉行消防救災演習。 六、商請電影院放映防火電影及幻燈片。 七、商請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增列防火宣導節目或專刊。 八、其他有關防火宣導事項。 第五條.

  6. 一、目的. 照相或攝影均可取得火災現場之視覺文件紀錄其對於現場之描繪勝. 過文字照片或錄影帶所呈現之型態與項目可成為調查人員報告與聲. 明之實證為精進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撰寫特訂定本作業要領拍攝原則. 為結合靜態之照片與動態之影像發揮火災現場真實效果必要時照. 相與攝影均需使用。 三、拍攝要領. (一)出動觀察. 針對燃燒演變狀況及搶救情形,從各方向加以照相或攝影。 為確. 定起火初期範圍,照相或攝影對象如下: 1.最初之燃燒狀況及範圍。 2.火災現場出入口、門窗、捲門等之開閉及上鎖狀況。 3.電源、瓦斯、電氣控制開關之狀況。 4.火勢延燒之方向、速度及趨勢。 5.燃燒物質所呈現之燃燒現象。 6.各種角度燃燒進行之階段。

  7. 法規名稱:. 古蹟及歷史建築消防救災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災防減字第0九八. 九九六00五四號函頒強化古蹟歷史建築物防災救災方案. 次五。. 二、適用場所: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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