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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最新訊息

  2.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建立本市緊急傷病患(以下簡稱患者)救護作業規範,並依.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 三 條 救護技術員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及救護常規施行緊急救護. ;對於大量傷病患之救護,並應依高雄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辦理。 第 四 條 出勤到患者救護現場之最高層級救護技術員,應於到達現場前. ,妥善分配出勤救護技術員之救護任務。 救護技術員對於緊急傷病評估或處置意見不一致時,取決於最高層級救護技. 術員。 前二項情形,於無較高層級救護技術員時,由最資深者任之。 第 五 條 救護技術員應於確保自身安全及確認現場環境安全後,為患者. 進行下列處置,必要時,得請求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協.

  3. outlaw.kcg.gov.tw

  4. 一、初步評估及必要之急救措施。 二、測量生命徵象。 三、詢問主訴及病史。 四、二次評估。 第 六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測量生命徵象,指測量意識、呼吸、脈搏、血. 壓;必要時,應測量葛式昏迷指數(GCS)、血氧濃度、血糖、體溫、瞳孔大. 小及對光反應等。 前項生命徵象,得視病情需要,隨時監測評估,並記載於救護紀錄表。 第 七 條 救護技術員對於患者意識不清致無法詢問主訴或病史時,得詢. 問在場人員,並將詢問內容記載於救護紀錄表。 第 八 條 救護技術員對於無呼吸且無脈搏之患者,應施行心肺復甦術。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軀體斷體或無首。 二、軀體僵硬。 三、軀體焦黑或腐爛。 四、內臟外溢。 五、患者之監護人或家屬簽署放棄繼續進行心肺復甦術文件。

  5. 高雄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準則(草案)總說明. 緊急醫療救護法自84年8月公布施行,期間歷經89年及91年間部分條文修正,為因應時代變遷及要求,衛生署於民國96年7月更完成全法大整修後之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餘年,使我國緊急醫療救護之運作及制度更臻 ...

  6.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提供本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以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及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並依社會救助. 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醫療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因嚴重疾病或 ...

  7. 第 三 條 醫療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因嚴重疾病或傷害有進行治療之必要,並以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身分於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期間,自行負擔或非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 二、看護費用補助:因前款事由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生活無法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