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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 第 五 條 社福法人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財務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之社福法人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財務報表應由社福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 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2. 歷史法規.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及缺. 損建立一致性規範,依據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 簿等。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日起算十年後,經該管上. 級機關與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之同意,得予銷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 續予保存者外,應依下列程序(如附件一流程圖)辦理: (一)一級機關. 1、編製銷毀清冊(如附件二格式)並先報送本府(主計處主政) 同意後,檢附本府同意函影本再行函報審計處。 2、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3.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財公產字第10131575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高雄

  4.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應變注意事項. 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颱風災害應變機制,對於災. 前整備、受災應變、災後復建各階段應執行之任務及工作,予以規範制度. 化,使災害及財損減至最低,依據「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災前整備工作: (一)三級開設: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颱風動向可能對台灣本島構成威脅,經. 消防局通知本局即啟動之。 1.通傳本市各級學校、社教館、體育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依.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及學校颱風災害工作檢核表」先行查核後,再. 回報本局主管科。 2.宣導嚴禁學生至海邊戲水、登山及戶外教學活動等工作。 3.颱風期間各機關學校防災防救人員,應保持手機隨時暢通。

  5. 第一條 為管理本市市有財產,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財產,指本市依法取得之下列財產: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與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第四條 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以下簡稱機關)辦公、 作業或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市營事業機構使用之財產。 但市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 僅指其股份。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6.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二、符合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單親家庭子女。 三、受保護安置兒童。 四、發展遲緩兒童。 五、身心障礙者子女。 六、身心障礙兒童。 七、原住民兒童。 前項申請,除第三款情形應由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提出外,以兒童之法定代理人. 為申請人。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 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 第四條 托育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但就托 (讀)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日核. 計,每日以發給標準三十分之一計算;托育費用未達發給標準金額者,依托. 育費用發給之: 一、就托(讀)本市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 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7. 辦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潛勢危險地區特殊病患撤離避險應變作業要點第2.3點. 一、為使本市潛勢危險地區之特殊病患,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前,及早. 先行撤離避險,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潛勢危險地區:指本市六龜區 (新威里、新興里及新寮里除外)甲仙. 區、那瑪區、茂林區及桃源區。 (二)特殊病患:指居住於潛勢危險地區之洗腎病患、區公所認有必要之施. 打胰島素之糖尿病患或接近預產期之孕婦。 三、衛生所應就轄內特殊病患造冊後,送區公所協助比對。 區公所應事先規劃撤離之交通、安置處所、膳宿及預警通知機制,並訂定. 撤離命令發布機制。 四、轄區衛生所應依區公所之撤離命令,啟動下列撤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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