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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N
  2.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 ...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EN
  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6 卷 3 期 1-40 頁. 司法周刊 第 1171 期 1 版. 考選周刊 第 955 期 3 版.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227-228 頁.

  4. 第 1 條.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第 3 條. 本法所稱智慧財產 ...

  5. 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 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第 3 條. 智慧財產及 ...

  6. 釋字第 49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5 期 1-59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三)(99年5月版)第 1-97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339 期 3-76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十三)第 685-788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59-162 頁.

  7.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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