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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外國籍船員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所稱外國籍船員指受作業漁船船主僱用之非中華民國籍船員。. 漁船船主申請偏用外國籍船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之. 。. 二、本規定所稱漁船指二十 ...

    •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6日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外國籍船員管理規定
  2. 一、漁業證照:指漁業執照、漁業證。. 二、漁業種類:指漁業證照登記之主漁業,不包括兼營漁業。. 三、漁船滅失:指漁船解體、沉沒、擱淺、毀損、失蹤。. 四、汰建資格:指下列資格之一:. (一)漁業人原有漁船滅失繳銷漁業證照後,經核准取得建造 ...

  3.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 ,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 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4. 漁船船主應於所僱用之外籍船員入境後三個工作日內安排其至區域、 公立或教學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漁船船主應於取得前項健康檢查書面報告之次日起七日內,將該書面 報告送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或漁會,轉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5. 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等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所有條文. 一、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表所列標準. :.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6.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 漁業訓練船。 二、船員:指服務於漁船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7. 為協助產業界解決所面臨之問題、調整產業規模及給予業者較長造船緩衝 期,同時有助於縮減我國總噸位未滿一百之鮪延繩釣漁船船隊,爰修正「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計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為解決第二級鰹鮪圍網漁船建造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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