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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8 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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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因公出差支給旅費,除本規則第二十條另訂支給辦法. 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調任得視同出差論,其旅費由新任機關開支。. 赴任人員得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第 2 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臨時 ...

  4.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2-1 條.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5.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之訂定.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第 8 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6. 第 74 條.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 ...

  7.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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