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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金在國內買賣一律以現貨交割不得辦理期貨交易金條金塊經由中央信託局及銀樓業者買賣其買賣價格並逐日掛牌

  2.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黃金選擇權契約」規格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3. 本契約到期履約之結算以本契約最後結算價與履約價格之差額乘以履約 價格乘數計算之。 前項履約價格乘數為五十。

  4. 1.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1)風險保證金(A值)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 風險保證金( A值)=標的指數×契約乘數×風險價格係. 數. 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0.5×風險保證金(A值). (2)風險價格係數計算方式. 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 ...

  5. 立法總說明.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嗣配合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陸續開放多項業務,於一百零四年. 九月十日修正發布施行第五條、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款規定,黃金及貴金屬業務為本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投資. 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黃. 金業務。 惟鑒於銀行辦理與客戶間之黃金現貨買賣及保管業務須全額購足. 客戶申購黃金,客戶可自行決定隨時提領實體黃金,其交易特性與本辦法. 第五條各款所列舉之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有間。 且相同之黃金現貨買賣. 行為,因商品規格標準化與交易透明度尚無二致,不應係於銀行申購或於.

  6. 4.納稅義務人以黃金外幣公司股票受益憑證作為擔保者倘提供擔保日之前 1日無買進價格或收盤價格時以該日前最 近 1日之買進價格或收盤價格為準

  7. 前一日中央信託局牌告一公斤千足成黃金條塊買進價格為準比例. 折算其價值,再按九折計算。 鑑定所需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十三、納稅義務人提供外幣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者,應以外匯指定銀行掛. 牌者為限,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台幣,再. 按八折計算。 十四、納稅義務人提供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者,依有. 價證券之種類,分別按下列規定計值,再按八折計算: 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計. 算。 公司債券:按面額計算。 納稅義務人以黃金、外幣、公司股票、受益憑證作為擔保者,倘提. 供擔保日之前一日無買進價格或收盤價格時,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 買進價格或收盤價格為準。 十五、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情,按面額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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