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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 報支。 〔立法理由〕. 配合附表一將簡任級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數額整併為同一層級,刪除現. 行第二項規定,及整併第三、四項規定為第二項。 附表一-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 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 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 支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 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車站旅運服務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營業時間:. * 依各站各級列車時刻表訂定之時間(含加班列車時刻)提供輸運服. 務。. * 預售票購票時間為 06:00-24:00。. * 車站電話語音及電腦訂票取票時間為各站營業時間 ...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因公出差支給旅費,除本規則第二十條另訂支給辦. 法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調任得視同出差論,其旅費由新任機關開支。. 赴任人員得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第二條.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臨時費 ...

  4.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一、為加強新竹縣政府(以下稱本府)與所屬機關(以下稱各機關)公務. 小客車及客貨兩用配置數之控管與使用情形,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依其用途別區分如下: (一)首長專用公務小客車:係指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之專用。 (二)公務小客車:接待外賓或供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轎式或. 行式小客車,供搭載人員。 (三)客貨兩用:一般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旅行式或廂式客貨. 兩用,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 (四)四輪傳動客貨兩用:因應勘災、山坡保育、河川巡防、地政測. 量及行政轄區多為山區等非一般業(勤)務需要之四輪傳動性能.

  5.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新購公務車輛部分:. (一)各一級局、處、會、中心首長專用座,其汽缸容量不得超過三. 、000cc。.

  6. 第一條. 為統一本院同仁報支國內出差旅費,特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 有關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國內旅費之定義: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於台澎金馬地區. 所需之差旅費用。. 第三條. 登記出(公)差條件:經奉核定外出處理 ...

  7.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 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自起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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