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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倉庫應設置棧板,使貯存物品離牆壁、地面均五公分以上,以保 持良好通風。 (五)應設專人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二、供應餐飲之營業場所及設施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限用畢即丟棄。

  2. 貳、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 五、食品業者建築與設施. (一)食品作業場所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不得有塵土飛揚。. 2.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3.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 ...

  3. 第六條. 食品業者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 之空間,以供搬運。. 二、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 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 ...

  4. 5.14.4倉庫應設置數量足夠之棧板,並使貯藏物品距離牆壁、地面均在 5公分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之搬運。 5.14.5貯存微生物易生長食品之冷(凍)藏庫,應裝設可正確指示庫內 溫度之指示溫度計、溫度測定器或溫度自動記錄儀,並應裝設自 動控制器或可警示溫度異常變動之自動警報器。

  5.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轄管貨棧通行證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本關所轄貨棧各類通行證之. 申請及管理以確保存棧貨物安全落實貨棧門禁管制特訂定本作 ...

  6. 第四章 基本設備. 第二十一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 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 等。. 三、平均 ...

  7. 法規異動. 修正. 壹、進、出口及轉口共同作業項目: 項 目:一、巡視貨櫃集散站或進出口貨棧. 作業單位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 作業目的:有效管理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預防不法。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 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海關管理貨櫃. 集散站辦法」第十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 十三條第五款。 作業要點: 一、警衛部門應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倉)之查對、門禁管制. 、櫃場(倉棧)巡邏,作成紀錄備查。 二、警衛人員應將每日巡邏路線、時間、人員姓名、地點完整記錄於. 巡邏紀錄表。 三、櫃場管理員應將每日巡視櫃場情況,記錄於紀錄簿。 四、倉間管理主管應將每日巡視倉間情況,記錄於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