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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擇權契約處理原則因選擇權交易現行為指定平倉機制交易人應於買賣委託書勾選新、 平倉。 若勾選平倉而反向留倉部位不足時,該委託全數退回;勾選新. 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方向留倉部位,逕檢查是否已依規. 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及是否逾越部位限制標準。 三、期貨商端電腦系統必須設計內建「不准建立新倉單」之機制,俾倘受.

  2. 期貨商受託買進股票選擇權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 所需之權利金。 期貨商受託賣出股票選擇權契約,應按受託賣出之合計數量先向賣方收取 所需之交易保證金,其賣出契約所得之權利金收入,於成交後計入該委託 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並自成交日起迄部位了結前,逐日計算 ...

  3. 一、前言. 證券商從事股權連結商品交易契約係向交易相對人收取價金從事. 固定收益商品投資交易相對人並同時賣出股權標的資產選擇權予證. 券商賣出選擇權取得之權利金為投資報酬之一部分交易相對人可. 獲得較高之投資報酬。 會計政策. 股權連結商品交易契約可區分為固定收益商品交易及選擇權交易兩部. 分,固定收益商品部分為承作證券商之負債,選擇權交易則為證券商. 取得之資產。 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133號公報,該商品在財. 務報表上應分別計算其價值,並獨立列示。 1.股權連結商品負債–固定收益商品: 為契約本金依預計之折現率折現後之折現值再扣除選擇權權利金之. 餘額,於契約承作日即為實際向相對交易人收取之金額,於契約期. 間內應依利息法或直線法攤計其隱含之利息費用,認列股權連結商

  4. 銀行不得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或幫 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行 為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5.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 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規則,俾保障交易之安全與 ...

  6.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股票選擇權契約係指以依本公司規定選定之股票或受益憑證為標的之 選擇權契約。 二、買權係指買方有得於契約到期日依履約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向賣 方購入約定標的物,或以現金結算差價之權利。

  7.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 部位總 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 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