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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 護者 帕金森氏症、多發性硬化症、肌肉萎縮症、腦中風、意外傷害 第二殘廢 9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從 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腦中風、意外

  2. 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如簡式智能評估(MMSE)、失能評估(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智評估量(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 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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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3年7月23日 · 根據ADL和IADL的量結果,政府會派員實地評估長者的失能等級,並依據「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4條的規定,將失能等級分成以下8個等級

  5. 2014年6月16日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表) 分成 11等級,又細分 80 個項目(簡稱 11 80 項)。 但這個表格不是一直都是這樣的。 在民國 95 年 10月 1 號以前,舊表只有 6 個等級,分成 28 個項目而已(又稱 6 28項)。 民國 95 年的修改是將失能保障範圍變廣. 把原本比較粗略的分法變得更加詳細,讓更多人能夠擁有保障(但若比較勞工保險或汽車強制險,仍有美中不足的地方)。 但也因此引發了許多糾紛,例如新表(11 80 項)跟舊表(6 28 項),在發生事故時到底要看哪一個表格做理賠。 保險公司大多發出公文,釐清爭議.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適用新表(但有利於被保險人可以用舊表)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適用舊表. 這就是所謂的「從新從優」

  6.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3級。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7.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 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 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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