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細則依警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訂定之。 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 二、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2.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

  3.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4. 答: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係警察職權作用法,亦為警察職權行使之基本規範,凡警察行使職權時,應依該法之規定;職權行使事項如未在該法規範而在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例如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國家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檢肅流氓條例等,則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事項,主要係針對現行警察法律中,有關警察行使職權時,採取必要強制手段、措施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特別是干預、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部分缺乏明確授權者,予以明文規範,使警察在行使職權,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依據,以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並能與現行警察職權行使之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達到相輔相成的功用,二者尚不致因發生競合而造成適用上之問題。 問三: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性質為何?

  5. 本網站由本署法制室維運管理,法規資料並以本署或其他相關警察機關主管之法規為範圍。 內政部警政署版權所有 總機:02-2321-9011 [本電話僅具受話功能,無法顯示來電號碼,請勿受騙] 地址:100009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地圖(Map)】

  6. 全國警察法規資料庫 匯出時間:2024/10/03 14:08:20 法規名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1.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6580 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 32 條;並自92年12月1日施行

  7.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8. 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 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 務。 二、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9. 警察法施行細則 (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 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為之。

  10. 2002年7月11日 ·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解釋明白指出法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而且「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但是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依解釋意旨通盤檢討訂定。 雖然內政部最近遵照本號解釋提出「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但日前於行政院的審查會中,卻遭到與會者強烈質疑部分條文侵犯人權,涉及違憲,媒體批評內政部決策品質荒腔走板,揶揄該草案在行政院內部被笑到不行。 另一方面,警方近日又大舉臨檢搖頭店,將所有在場人帶回警局強制驗尿,有檢察官對警方這種「一網打盡,全體驗尿」的作法,頗不以為然,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