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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6月2日 · 不論是董事長董事或經理人他們在公司法上都被稱之為公司負責人。 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該要忠實的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而導致公司受到損害,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2] 。 公司法此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在於公司與公司負責人之間所成立的是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公司是委任人,公司負責人是受任人;在委任關係中,本來就要求受任人對於委任人要負擔忠實義務,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只不過是民法規定的再次強調而已。 公司負責人既然對於公司有著忠實義務,因而公司如果出了差錯,帳也都會算在公司負責人身上。 公司如果有虛偽資本,或是亂把公司的資金貸款給其他人,或是隨便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作保,公司負責人都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包括一定程度的刑事責任。

  3. 法定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及 兩合公司 執行業務或是能夠代表公司的股東就是公司負責人而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負責人則為董事。 實質負責人: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等,在執行的職務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 在大型公司裡,公司負責人通常不只一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除了董事長之外,每一位董事都是公司負責人,因此當法律約束或處罰「負責人」時,每一個董事都有責任。 公司負責人有什麼條件? 依據 公司法 規定,公司負責人必須年滿18歲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另外,如有以下情形,依法不能擔任公司負責人: 曾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且尚未執行或正在執行中。 曾犯詐欺罪、背信罪或侵占罪,被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執行或正在執行中。

  4. 2017年10月3日 · 董事長又叫董事會主席」,是公司的最高領導者常見創辦人出任董事長。 依法律規定,「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長職銜,所以不一定要設董事會,但至少要從股東中選出一席董事 (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董事會,且至少要有3個董事,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如果董事長握有足夠份量的股份,就會有足夠的權力,類似一個國家的元首;他可以任命執行長或總裁。...

  5. 公司法. 法規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 110年12月29日. (公司負責人) 第8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函釋內容: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6. 圍內亦為公司的負責人,而並非專指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此外,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董事長僅為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主席,對外則代表公司之人;而總經理則為經理人中的最高主管,相當於前述的執行長(CEO 即Chief Excutive Officer),負責執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的決議。 至於總裁(President)一詞雖在實務上頗為常見,但我國公司法中並無此一職稱的規定,且外國公司的總裁與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亦不相同。 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其中所指的「同一債務」意義為債務人雖有數人,但皆以同一個給付為內容,並對該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

  7. 臺灣正體. 董事長 (英語: Chairman of the Board ,簡稱: Chairman),為一間 公司 所有權 (股份) 的代表,為 董事會 的主席,也是位階最高的 董事 ,由董事會選出,並由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全公司。 名稱 [ 編輯] 董事長因英文名稱「Chairman of the Board」直譯的關係被翻譯成「董事會主席」或「董事局主席」。 董事長在 日本 和 韓國 被稱為 會長 ,正式職稱分別為「取締役會長」 (日語: 取締役会長/とりしまりやくかいちょう Torishimariyaku kaichou *? )和「理事會會長」 ( 韓語:이사회 회장/理事會 會長 Isahoe hoejang * /? )。 產生 [ 編輯]

  8. 2023年3月11日 · 目錄. 負責人的定義? 負責人的年齡限制? 負責人要有股份嗎? 什麼人不能當公司負責人? 負責人有那些風險? 負責人的勞健保怎麼保? 負責人可以支薪嗎? 原公司或現任公司會發現我是負責人嗎? 負責人的定義? 根據 公司法第8條 的規定,以及 商業登記法第10條 的規定,負責人的定義,如下: 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指的是董事 。 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指是董事跟監察人。 公司之 經理人 、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