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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非另有明確定義,揭露方並不一定係「機密資訊」的所有權人。 但「專有資訊」則宣告揭露方係所有權人,具有物權效力。 但在「機密資訊」情況下,則僅為債權效力。 因此,違反保密協定的後果的主要區別在於,如果接收方違反NDA的使用規定,為了其他目的使用「機密資訊」,構成違約的責任。 但如果NDA載明揭露的資訊係屬「專有資訊」,則除了違約責任外,可能還有其他因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故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違反NDA使用目的規定的法律效果,不可輕忽。
      www.kingdomslaw.com/zh-hant/publication/confidential-vs-proprietary-and-residual-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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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則上當機密接收方違反保密合約時揭露方可以依保密條款中的違約後果請求賠償損害但同時揭露方也負有舉證損失金額的義務然而機密遭到洩漏的損失往往難以量化

  3. 2023年4月21日 · 所謂的保密協議或 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是企業公司用來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以及其他敏感的訊息因而與員工合作單位或個人......等所簽訂的合約其中針對員工的部分就是我們今天的重點啦通常在協議裡會詳細的說明需要保密的範圍資料使用對象保密期限以及違反後的賠償條款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通常會在員工到職時與競業禁止條款一起包含在勞動契約內一併簽署。 跟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時要注意什麼? 針對公司內部員工,保密協議除了可以在員工到職時連同 勞動契約 一起要求簽署之外,也可以在員工的職務內容出現變動,或是調職時額外針對新職務、職位的簽訂;另外,當員工提出離職時,也十分建議主管、人資單位提醒員工相關的保密義務。

  4. 2023年6月29日 · NDA 保密義務 協定會寫明 機密資訊定義 及保密義務的時間範圍代表在 NDA 保密期間 不得違反 保密義務 機密資訊 洩漏給第三方知曉值得留意的是保密義務期間並不一定要限縮於雙方合作期間雙方也可以約定合作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保密 ...

  5. 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使用之電腦系統、以網路管理工具或軟 體癱瘓網路、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大量傳送廣告信或其它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 止範圍內。 執行任務期間所取得之資料僅係為完成委託工作之目的而使用,絕不作其他用 途且不會將任何資料洩漏予其他人員或單位。 任務完成或關係終止,亦不洩漏任何資料予其他人員或單位。 如違反以上承諾,造成安全上之事件發生,願負實質賠償損害之責任。 此致 立切結書人: 姓 名: 職 稱: .

    • 保密約款
    • 契約條款範例
    • 小結

    在締約當事人所簽署的契約中,保密約款也是經常可見的標準配備條款。當事人為了履行契約給付義務,一方、雙方或多方常有需要揭露屬於自己所有的機密資料予他方,此時,接收機密資料的一方,自然需負起保密義務,始能保護揭露方的權益。簡言之,接收方僅能在契約明示的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擅自公開或洩漏予不知或無權知悉之人。 既然接收方必需就揭露方所提供的機密資料負保密義務,則辨明何者為機密資料即顯得格外重要,否則在締約當事人得接觸的眾多資料下,究竟哪些是機密資料?哪些是非機密資料?倘源頭說不清楚,如何要求應負保密義務的一方遵循?保密約款等於是白簽了,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司法實務上,法院曾闡明「告訴人並無與被告間有何書面之保密協定,縱有口頭上關於保密之約定,亦僅係概括、籠統約定,而無從證明係針對特定事項約定保密義...

    保密約款: 1.1 本契約所稱甲方(註:本例是指委外契約中僅發案方掲露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故甲方是指發案方)營業秘密係指乙方(指接案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接觸或持有甲方揭露或告知之技術性或商業性之資訊,不論其載體為何,包括但不限於商務資料、商品成本與報價資料、技術資料、客戶資料、行銷資料、財務資料或其他標示機密或限閱之資料。 1.2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發案標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營業秘密。乙方僅得於前述約定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供其因專案需要接觸之人員使用,乙方並應告知前開人員應盡之保密義務,乙方人員違反本條約定或其他約定之行為亦視為乙方之違約行為。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甲方之營業秘密。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及前開人員不得以口頭、複製、影印、借閱、交付、文章發表、電子郵件、...

    保密約款與智慧財產權約款,可說是各個不同類型契約中的雙標準配備約款,隨處可見。發案方與接案方在簽訂委外契約時,若一方或雙方有需要向他方掲露屬於自己的營業秘密,則保密約款自然應約定明確載入委外契約中,以確保接收營業秘密的一方,會依約遵守保密義務,做好合理的保密措施,防免在履約過程之間,動輒發生營業秘密不當外洩的情事,造成揭露方難以回復或彌補的損害。 推薦閱讀: 1. 【接案法律小教室】案主驗收找碴收不到尾款該怎麼辦? 2. 【接案法律小教室】關於智慧財產權-案主可以二次使用我的作品嗎? 加入粉專,每天收看職場力最新文章

  6. 故一份完善的保密合約資訊揭露方應要求資訊接受方限定特定人始得接觸使用機密資訊若該等資訊可能交由第三方 (如再被授權人/轉包商等)協助辦理則在保密合約中應明訂該第三方應簽訂相同的保密合約並承擔相同的保密義務此外企業亦應建立分級檔案管理制度並與在職員工簽訂保密合約以建立完善的資訊保密制度4. 機密資訊的例外規定: 保密契約所保障客體是機密資訊,當某種資訊並不具備機密性質或已經沒有保密的必要時,應將該資訊排除於機密之外。

  7. 簽署時點揭露任何資訊給他方 (即資訊收受方)不論是口頭 (開會討論)或是書面 (包含E-mail),即應拿出保密合約請對方簽署保密範圍原則上應該盡量納入可能揭露的相關資訊為了避免雙方在認定上產生爭議通常會要求以書面揭露時應標註機密」、「保密」、「Confidential等字樣如以口頭方式揭露則會要求於特定時間內再以書面方式確定機密資訊範圍。 使用目的:必須將機密資訊使用於雙方約定的合作目的範圍內。 規範對象:倘資訊收受方的員工、關係企業,甚至是關係企業的員工,也有接觸或使用機密資訊之必要時,理應將其一併納入遵守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 當然,由於關係企業並非實際簽署保密合約,並且要求資訊收受方於上開人等違約時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