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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9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3.9.20生效)
2024年10月9日 ·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包括建物權狀未含「住」字樣者)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屬購置不動產者。
規範基礎. 名稱: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99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年9月20日生效).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規範基礎 授權規定 相關規定 相關令 ...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09年12月7日台央業字第1090046443號函副本、109年12月9日 (109)新聞發布第207號新聞稿及相關附件辦理。. 二 ...
主旨:. 檢送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110年3月18日台央業字第110001192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規定(附件1)自110年3月19日起實施,主要修正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100266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自101年6月22日生效。(原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