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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二、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區域。 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 四、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航空器維修工程師、飛航管制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

  2.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 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第 3 條.

  3. 內政部令:訂定「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自即日生效. 113-05-27. 行政規則. 財政部令:核釋個人跨境網購有遭詐騙情事,得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還溢繳稅款之相關規定. 113-05-27. 行政規則. 金融 ...

  4. 第 一 節 民用航空運輸業 § 48. 第 二 節 普通航空業 § 64. 第 三 節 航空貨運承攬業 § 66. 第 四 節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 71. 第 五 節 航空站地勤業 § 74. 第 七 章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 78. 第 八 章 (刪除) § 84. 第 九 章 賠償責任 § 89. 第 九 章 ...

  5.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4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遵守其作業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拒絕提送或未提送航空保安計畫。 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屆期未改善。

  6. 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表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費率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者,應依本標準繳納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第 3 條.

  7.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場專用區:指主管機關劃定提供航空運輸服務所需之機場範圍。 二、國際機場園區:指機場專用區及其區內或毗鄰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 三、航空城:指國際機場園區周邊因機場活動所衍生發展之各類商業、加工製造、會議展覽、休閒娛樂及住宅等相關使用之區域。 四、機場專用區事業:指經許可於機場專用區內營運之各公民營事業。 五、國際機場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指機場專用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 二 章 園區計畫之擬訂及變更.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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