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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 ...

  2. .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 中 華 民 國 112年 6 月 7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31號. 第 一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3. 第1條. ﹝1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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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

  6. 2023年6月7日 · 第 一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 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 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 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 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 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 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 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 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7.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 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 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