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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 3 條.

  3.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

  4.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1948年5月10日, 中华民国 政府公布《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6] 。

  5. 【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三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在兩岸關係發展上具有歷史里程碑之意義對於兩岸交流秩序之建立及兩岸良性互動關係之推展已發揮奠定基石之作用本條例之檢討修正行政院一貫秉持主動因應兩岸情勢發展審酌兩岸交流需求之立場適時進行以配合相關政策之調整及解決交流衍生之問題。 而本條例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施行以來,迄今已歷八次修正,計增修訂三十九條條文。

  6. 第 79-1 條. 受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逾越委託範圍,致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利益者,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 ...

  7.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國大陸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 [4] 。 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 港澳地區 事務另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5] 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 編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兩岸關係面臨巨大轉變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

  8. 行政院會今 (1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之前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陸委會表示為完善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強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的裁罰等機制該會先前擬具的兩岸條例第18條第18條之1第87條之1修正草案已報請行政院於民國101年6月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現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揭示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的相關規定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進一步強化的必要並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因此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行擬具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10. 兩岸文教交流有助於兩岸人民的相互認識與瞭解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與互動政府支持各界在符合對等尊嚴交流原則符合兩岸條例及現行法令規範下進行正常健康有序的兩岸文化交流活動並展現臺灣民主自由多元開放之文化軟實力。 在學術教育交流方面. 自93年3月1日起開放兩岸學校簽署協議書,迄112年兩岸各級學校已簽署1萬8,827件交流合作協議; 97年10月24日起,放寬中國大陸學生來臺研修的時間由4個月延長為1年;為提升我國大學國際競爭力,促進兩岸教育交流,100年並開放中國大陸學生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至112年累計招收2萬565名陸生來臺就讀我大學校院。 惟自109學年度起,陸方已暫停陸生新生來臺就讀學位,僅開放已在臺就學陸生繼續升讀。 在藝文交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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