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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ODT. 附表一之一:一般處理場所以建築物使用區劃認定之應符規範一覽表.PDF. 附表二.PDF. 附表二.DOC. 附表三.PDF. 附表三.DOC. 附表四.PDF. 附表五.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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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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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fication and scope of public hazardous materi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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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英. 公 (發)布/函頒日期:. 88/10/20. 修正日期 :. 110/11/10.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46號.
2019年6月11日 ·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 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 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 ...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理辦法 查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達管 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 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 行儲存或處理。 )基此, 本辦法係就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規範其設 置標準及安全管理事項,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經營公共危險 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之公司商號,商業主管 機關核准登記後應副知 當地消防機關。
1. 一、為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 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七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容器保管室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應設置下列標示: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容器保管室:警戒標示,包含嚴禁煙火. 標示及場所標示板。 (二)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嚴禁煙火標示;串接使用量超過三. 百公斤者,並應設置場所標示板。 3. 三、嚴禁煙火標示(如圖例一): (一)內容及顏色:標示紅底白字或白底紅字之「嚴禁煙火」字樣。 (二)尺寸: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三)字體大小:十公分以上乘以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