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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定校長成績考核類別及方式如下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第 3 條. 校長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校長於考核年度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撤職解聘或免職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經遴選至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專任教師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 校長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應隨時辦理之。

  2. 本辦法所定校長成績考核類別及方式如下年終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另予成績考核以等第評定之平時考核以獎懲功過嘉獎申誡方式為之。 第 三 條. 校長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校長於考核年度內有公務員懲. 戒法第二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撤職、解聘或免職者,不再辦理年終成. 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經遴選至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專任教師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 校長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 或留職停薪者,應隨時辦理之。

  3. 第 二 條 各校校長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 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其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各款情形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經調任或核准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者專任教師轉任校長年資未中斷者前項另予成績考核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 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 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轉任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 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得由轉任前之學校予以查明後,於. 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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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又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辦理,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園園長成績考核辦法」,將其名稱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要點如次: 一、 修正明定其法律授權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增列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個月者,不受不得考列甲等限制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增訂規定,刪除各條文中「幼稚園園長」、「園長」及「幼稚園」等文字。 (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四、 增訂公立幼稚園園長之成績考核,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辦理。

  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原第十八條第二項關於校長成績考核之規定,移列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範,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授權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7. 第七條修正總說明.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並強化校長反毒工作之責任,及對校長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校長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十、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十一、隱匿藥物濫用個案通報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經查屬實。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記一大過以上。 二、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等不良行為,經查屬實。

  8.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19747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