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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1-1 條.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2.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社會救助

  3.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0 年 06 月 13 日

  5.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瀏覽人次總計:1,291,946,883人.

  6. 中華民國90年7月9日總統華總(1)義字第9000134120號令修正公布「營業稅法名稱為「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並修正第1條、第11條、第41條、第49條及第60條條文;增訂第1條之1及第8條之2條文

  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是 中華民國 最基礎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律,主要是「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20年(1931年)6月13日公布,民國75年(1986年)4月1日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3年12月6日修正公布。 應用案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可以避免不肖人士開出不實的 統一發票 消費金額 [2] 或者以不當手段得到多種獎項 [3]。 维基文库 中的相关原始文献: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8.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是中華民國最基礎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律,主要是「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而制定(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10. 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者。 課徵對象及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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