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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 在此也提醒雇主,勞動法上的僱傭關係以不定期為原則,在雙方進入長期的正式關係前,約定試用期,有助於在長期關係前留有觀察及保留終止的權利。 2. 3~6個月的試用期間屬於合理範疇 試用期性質乃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雇主以試用勞工不適格為由行使所保留之終止權,法律上容許較大之彈性,因此應該以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工作能力的期間為必要, 法院認為3~6個月屬於合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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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試用期」規定,所以到底還有沒有「試用期」?答:法令刪除了試用期規定,表示法令對於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再有試用期間的區別;但法令也沒明文禁止約定試用期。
    •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可以延長嗎?答:在民國86年6月12日以前,勞基法施行細則對試用期的規定是不超過40天;刪除試用期規定後,則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期間。
    • 試用期滿未轉正,自動終止契約?答:試用期的約定,不等於「定期勞動契約」,所以不存在期滿自動終止的問題。雖然合法的定期契約,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例如半年的定期契約,約定二週的試用期);然而實務常見的試用期約定,多屬於繼續性工作,並無法簽訂合法的定期契約、難以透過定期契約的方式操作試用期。
    • 試用期不合格,要給資遣費嗎?答:既然主管機關檢視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因試用期而有區別,那麼雇主在試用期間因勞工的工作表現「不能勝任」而欲終止契約,自然應該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應有的資遣程序辦理,並支付資遣費(如果試用期超過三個月、或是加上延長試用合計超過三個月,還有資遣預告或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
  2. 2022年7月26日 ·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只要勞資雙方有做好協調,就不太會產生爭議。 不過,試用期也並非只能訂為3個月。 若3個月過去了,資方仍然對勞方存有疑慮,但也不想馬上趕人、想再多給一次機會,也可以將試用期稍作延長,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延長一次、延長2到3個月,避免試用期過長、或是一延再延,而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導致糾紛。 2. 試用期的薪水.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對此,雖然兩種解釋方法存在些微差異,有一派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審查階段」,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正式員工;另一派認為試用期所簽訂的契約,和一般的勞動契約具有等同的效力。

  3. 2024年5月10日 · 根據勞基法第16條關於勞工離職預告期的規定,是從工作滿3個月之後開始(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也就是當勞工在試用期間,到職未滿3個月向老闆提離職,並不需要任何的預告期,提離職就可以走。

  4. 2024年8月5日 · 一般公司行號多約定試用期為3至6個月。 不過,勞資雙方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試用期內或期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1、12、16、17條)。 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資遣」,請一併參考此篇文章: 【資遣 :你一定要知道的事,被資遣 怎麼辦? 資遣QA 全攻略一次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資二字第055525號函釋: 「試用期之長短,固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惟以試用之勞雇雙方,仍具勞雇關係並不得以『試用』排除勞雇關係之存在,且試用期間內勞工之待遇、福利等已與正式任用有所差距,基於勞動基準法加強勞雇關係,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旨意。 勞動基準法第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5. 2024年9月1日 · 由於《勞基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需要預告期,因此如果你是和雇主約定試用期3個月,在3個月內覺得工作不適合想離職,應不需要提前預告,若你選擇在離職日當天通知也是不違法的。

  6. 試用期的長度並不是由企業單方面決定、想多長就多長的,依照目前法院判決的結果來看,試用期的約定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就算你在勞動契約中明文寫定,凡是超過三個月的部分,效力就會受到挑戰。

  7. 2024年9月5日 · 舉凡工作時間、一例一休、國定假日等法條,公司仍需予以試用期員工同等權益,假如企業未遵循,將被處以 2 萬以上、100 萬以下罰鍰;此外,試用期特休的應用則需視約定的試用期長短,一般會牽涉到試用期超過 6 個月、企業本身的特休制度比勞基法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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