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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3.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 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
    •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 令
  4.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5.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1. 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6. 第 6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7.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 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帄時評量二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帄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

  8. 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 第七條. 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 第八條. 第九條. 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